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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会涉及什么问题
浏览: 时间:2020-08-22 10:38

  近几年国内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甚至还是增长趋势,那么走离婚诉讼会涉及什么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整理了涉及问题。

  一、解除身份关系

  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解除互为配偶的身份关系的行为。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举证责任方举证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时,应准予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分割财产、偿还债务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以离婚双方协商优先,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用共同财产偿还,不足以清偿的,离婚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分割财产的例外情形:适当倾斜家务付出方和少分或不分意图侵吞共同财产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诉讼会涉及什么问题

  1、由谁抚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立法意图可知,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妥善处理依据法律的规定,哺乳期的子女、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母方不抚养的例外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等情形,在此情况下,父方应当举证证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不适宜跟着母方生活。

  基于抚养权归属,适宜抚养的条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详细规定,不在赘述。

  2、不直接抚养一方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之规定,可知,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依法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对拒不履行抚养费给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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