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主要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较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怎么认定是霸王合同?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霸王条款”的相关内容,下面一起跟小编看看吧。
“霸王合同”一般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该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多为制式合同,即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也有人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在经济生活领域较为常见,如国有土地使用者与县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类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
第二,提供制式合同的一方具有明显的交易优势,即具有垄断地位、优越条件或经济强势。如金融领域、通信领域、能源领域内的各类消费服务合同均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均具有垄断经营地位。
第三,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内容多为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排除对方权利。如开发商往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填写“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等,单方面排除买受人的合同权利。格式条款可以节约合同双方谈判成本,实现交易规则与交易条件的统一,提高交易效率。但无疑也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交易条件,损害相对方利益,提供可乘之机。
综上所诉,怎么认定是霸王合同。对于霸王条款的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组织,并无司法裁量权,所以也无权认定“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认定应由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认定。但消费者协会对“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反映了消费者的基本价值取向,所以其点评意见应是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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