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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确定方式
来源:未知 作者:xiaozhao 浏览: 时间:2020-06-12 09:27

  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政府相关部门执法不当,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时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提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重要形式,它的受案范围需要运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准备的表达,那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确定方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确定方式

  1、概括式

  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也有过于宽泛和不易具体掌握的问题。

  2、列举式

  列举式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法。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细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却有繁琐且难以列举全面的弱点。

  3、混合式

  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因此合式不失为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较好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确定受案范围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的8先种行政案件,同时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而且今后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概括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队的规定,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4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确定方式,以上内容是对这个问题的讲解,或许您还想了解: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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